法律分析: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资金。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计入标准为: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为2.5%;
36周岁(含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为2.8%;
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划入比例为3.7%。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69周岁(含69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为5%;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划入比例为6%。
一个统筹年度内划入个人账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足到500元;
70周岁以上,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
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低于800元者补足到8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