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的构成要件: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与占小便宜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后者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人员都可以构成。(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集体、单位、个人的财产所有权。(3)对象不同。前者只限于公共财产;后者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财产。(4)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必需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没有这个限制。
三、量变与质变
1、贪污有罪与非罪之别。贪污数额构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即构成贪污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是错误,根据数额大小应当给以纪律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纪律处分。
2、占小便宜不犯罪,也不是《处分条例》规定的错误。只有占小便宜的行为符合贪污的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及达到一定数额时才构成贪污罪或错误。当然,占小便宜行为符合其他罪或错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构成的罪或错处罚。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不好
积少成多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占小便宜在一定的环境下可引变为贪污。
占小便宜是道德问题,贪污是违法问题,不过占小便宜可以慢慢的转化为贪污。
你是刚入社会的是吧,有权有机会就捞一把,要不然你会后悔。看人家在吃你也可以吃的,但千万不要吭声,上面的领导也要打发好,也需要成本你才可以一步步往上爬!送你一句话!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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