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2012年8月,在某市创业三年的小李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产,作为将来结婚后的住所。小李将自己购房的有关要求告知了某房地产中介,让他们先帮忙物色好的房源,然后小李再去看房,这样一来给小李减少了很多麻烦。在货比三家之后,小李对市区的一套小两居很满意,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小李和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房的意向书,意向书规定,小李在半个月内付清全款,之后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签订意向书的一周后,小李经营的公司因一个项目的资金不能收回,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为了挽救公司,小李决定放弃购买房子。中介公司认为,小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房的正常出售,因与其签订了意向书,所以一周内没有给其他客户看此房产,现在小李不买了,损失很严重,小李应承担一周内给中介带来的损失五千元。那么,小李是否应赔偿中介的损失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李是在看完中介推荐的房子以后,表示满意才签订的意向书。意向书的签订表明小李同意在半个月后付清全款,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买卖行为。但是,小李由于突发事件不能购买房子了,所以,在一周的空档期内该房子处于闲置状态,并没有给中介带来任何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小李对在一周内给中介公司带来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理荟萃
如当事人签订了预约合同,表示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如一方未能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