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给谁就是谁的,就算有纠纷,也是父母和子女的事,与兄弟姐妹没有关系
1、父母赠送房子给女儿女婿,后来要改为只赠给女儿的,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者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就不可以改了,否则是可以的。 2、《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根据上述规定,父母赠与房子给女儿女婿,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父母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而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所以在女儿女婿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父母有权撤销对女儿女婿的赠与,重新改为只赠给女儿一人,但是,如果女儿女婿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父母就没有权利撤销赠与了。 4、另外,根据上述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父母赠与房子给女儿女婿的合同是经过公证的,那么也是不可以撤销的。这种情况下,并不以办理产权登记为必要条件,只要办理了赠与公证,即使女儿女婿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父母也无权撤销赠与,即无权改为只赠与女儿一人。
父亲的姐妹有资格分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