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借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的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但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该条规定,且随着《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故,借用他人名义不属于撤销婚姻。
2、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法中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综上所述,如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是有效的,可以按照正常的离婚方式处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