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协议书不能看孩子的内容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一般来说该内容为无效条款,更改条款具体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处理。
当然可以,离婚协议中的放弃探视权是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