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存在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之分。虽然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但其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因此其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的行为,虽然也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但其主要侵害的还是公共秩序,这是本罪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聚众斗殴罪是法定的复合行为犯罪,只有既实施了“聚众”行为,又实施了“斗殴”行为时,才达到了危害社会正常公共秩序的程度,才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如果仅有“聚众”,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的,属于犯罪未遂。
判断聚众斗殴罪是否既遂,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斗殴”行为,如果双方均持具有很强杀伤力的凶器聚集在打斗现场,双方只是对峙一阵后,因种种原因而解散,则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既遂;如果甲方实施了持砍刀追打乙方的积极行为,其显然已经超越了“聚众”的限度,而是开始实施“斗殴”行为了,则应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
到达现场,开始动手,就是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