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还能主张权利吗?

2024-11-18 09:14:3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张某的丈夫孙某婚后与一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05年,孙某与该女子的婚外情被张某发现,张某随即向孙某提出离婚,然而孙某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离婚。张某决心离婚,一再坚持,最终孙某提出离婚条件: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价值八十余万元的某套商品房归其所有才同意离婚。为尽快结束业已破裂的婚姻关系,张某遂同意孙某的要求,二人很快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但在离婚后不久,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瞒天过海在外地还购买了一套住房,而且曾出资数1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问题。《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卢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在修订过程中之所以增加第47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自己利益考虑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作为社会和家庭的弱势成员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成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焦点集中在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以及购买商品房,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对张某隐瞒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以及张某能否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以及购买商品房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对张某隐瞒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协议离婚时予以隐瞒的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限制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中,张某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自其发现孙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2年。张某能否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在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现象,即张某既可以以孙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重新分割请求,也可以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张某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同,法律效果因之存在差异。如果张某以孙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 重新分割请求的,其应在发现隐藏财产之日起2年内提出;如果张某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其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因此,本案中,在对孙某以其个人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时,可以由孙某与张某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张某,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张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张某与孙某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张某可以成该公司股东。关于孙某以其名义购买的商品房的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 -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孙某与张某即可据此进行分割,兹不赘述。 张某是否有权以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提出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孙某虽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侵犯了张某的配偶权利,但其并未与第三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某无权依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王晓媛律师,女,2009年毕业于温州大学,同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2011年开始执业,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回答2: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以上信息由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请采纳正确答案 谢谢

回答3:

可 以 的

回答4: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