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上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因此以有限责任为原则,一般情况下,股东仅就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不是正确的表述,应该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如果债务问题和法定代表人直接相关(如利用有限责任制逃避债务的,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可能突破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样就会涉及到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法人”强调公司的拟制性质,其实就是指各种公司,法律将公司拟制成主体看待,因此公司负担公司的债务,股东负担股东的债务。
我国的公司法体制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特点,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民法典规定,都一般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成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对象,虽然规定上需要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但是在实践当中,诸如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通常都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但如果只是单纯的债务问题,出于“有限责任制”的保护,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履行了足额出资的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法定代表人被追责。
但这不代表其不需要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如作为董事、监事还有其他高管人员的,具有公司法上的勤勉忠实义务,因为履职问题导致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承担内部责任。或者前期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但是后期利用公司的性质转移资产的,就不再受到保护,可以追究连带责任,具体还要根据情形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财产。
股东的财产是股东的财产。
同理:
公司的债由公司来还。
股东的债是股东来还。
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他对公司再也没有出资义务了。
所以,你看看,你对公司的责任负完了吗?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准的。
也就是说,只要所有股东把注册资本实缴完毕。股东对公司没有其他的出资义务。
所以,应该是不会牵扯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肯定与个人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