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问题

2025-02-01 18:01:1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首先,不会"继续因治疗尚未终结而自动中止至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后重新计算半年",这个说法是不确切的。
  这是因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指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其中,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者战乱; 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比如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这类情况下,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即权利人不可能行使再行使其请求权,所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
  而您所述的"因治疗尚未终结"这一情况,并不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比如伤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而"在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后重新计算半年"

  然后,您的情况应当因"已起诉过一次"而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时诉讼时效自起诉之日起还有1年。
  因为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

  虽然您的诉讼时效确实自起诉时起还有一年,但要纠正一点,即并不是您所想象的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减去一年还剩一年”,而是重新起算的一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您所述情况所产生的诉讼时效总共只有一年;因起诉引起中断后,是重新计算的一年。

  另外,您提到过有撤诉。那么权利人提起诉后自动撤回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呢?虽然法律并没有作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是可以引起中断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从这可看出,权利人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后诉讼时效就中断,并不以告知对方当事人为要件,而且对于权利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其他情况一概没有涉及,实际是否得到结果也一概不问。以此类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其要求实现权利的愿望应大于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愿望。诉讼时效就更应中断,至于诉讼过程或诉讼结果,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没有必然的关系。

  最后,再明确一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2向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利; 3对方当事人主动愿意承担责任 呵呵
  因此,只要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就可以发生中断而重新计算,并且中断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可以无限次重新计算)
  当然,经多次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2. 如前所述,该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治疗尚未结束而自动中止,因为这个事由不足以阻止您行使请求权。
  所以还是请您考虑一下在这段时间内,有没有做过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即1.是否再有起诉?2.是否能证明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过权利?3.对方当事人是否承认过其责任?

  3.可以单独对客运车辆提起违约之诉

  答补充问题: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无法中止;
  如果现在不通过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那么您的治疗如果是结束在自上次起诉起的一年之后,即假设上次在08年9月28日起诉,那么在09年9月28日之后便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胜诉权消灭。
  今日是9月18日.

回答2:

不中止。跑了,债权人仍然可以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回答3:

回答4:

回答5:

既然说是2000年8月1日到期,在此日期前没有提起诉讼,就已经过了诉讼期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