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行政机关的行政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予以撤销。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行政程序。
4、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权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它是一种实体上作为形式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论行政主体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只要行为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即构成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载量权范围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不合理,就构成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这是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
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2.被诉行政行为成立且具有约束力
3.被诉行政行为属“作为”
4.具有可撤销内容
5.被诉行政行为仍然存在
6.撤销不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