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撤案决定,被害人应该怎么办?

2024-12-13 2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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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还可以找一个律师事务所找专门的人问一下具体怎么处理。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2、向同级(派出所的就找区一级检察院)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在7天之内说明撤案的理由。

3、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叫公诉转自诉。

当然也要看具体案件是什么,如果符合不立案的法律规定,那么最好建议被害人选择3,就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用词变化,两审不等于二审),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诉讼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过程或程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诉讼

回答2:

根据不同种类的犯罪,您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反应,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1、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向人民检察院反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扩展资料:

撤销案件的类型如下: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参考资料:

重庆市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回答3: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2、向同级(派出所的就找区一级检察院)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在7天之内说明撤案的理由。
3、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叫公诉转自诉。

当然也要看具体案件是什么,如果符合不立案的法律规定,那么最好建议被害人选择3,就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4:

最好找上一级投诉

回答5:

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