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防卫过当,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别人砍你你可以报警,录像取证,如果他不停止对你的追砍,你以制止他对你的追砍而采取措施,才是防卫。这个措施不一定是砍伤对方,可以是其他足以制止的行为。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北京2018年12月1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也入选其中。
这4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
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对此,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这4起指导性案例主要明确了正当防卫适用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中对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问题。孙谦认为,正当防卫权利不能滥用,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明确正当防卫的“度”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你的这种情况是需要具体来分析当时对方构成您危害的具体的情况的,如果将其刀抢下之后对您没有威胁的,则您可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了。如果还是有威胁的,则还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没砍之前不能防卫,你怎么知道他会不会砍?属于假想防卫。要等他砍了,你可以拿出手机拍照录像,拍出砍你的过程,留证据报警。假如刀砍了脖子,一刀毙命,请相信法律会制裁他的
中国的正当防卫就是不要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