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老旧小区楼下停车位的归属

2024-11-25 05:07:1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案例:

西安市人大建议:明确小区地面车位产权属业主

在6月27日召开的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到上述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修订草案对车位、车库的不同情况进行了不同规定。  

规划车位车库:约定归属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相关信息。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公共空间停车:业主大会说了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这就是说,在小区公共空间能不能停车?该交多少钱停车费?由业主大会说了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解释道。  

防空工程:谁投资谁收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所得收益归投资人。  

市人大建议:明确小区地面车位产权属业主  

西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审议中认为,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车位车库的权属性质。因为“随着私家车数量逐年递增,车位供求关系逐渐失衡,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而建议将条款明确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地面共有部位的车位产权属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权属根据业主购房出资公摊情况决定,业主出资公摊的车库,产权属业主;业主未出资公摊的车库,产权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属于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方式转让。车库产权是否由业主出资公摊,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西安市人大建议:明确小区地面车位产权属业主

回答2:

《物权法》70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本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