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法[1989]38号 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法定判离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英淇律师结合多年离婚案件实务,将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评判归纳为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发展、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
1、婚前感情基础:男女双方是如何认识,什么时候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等。以此判断夫妻感情基础情况。
2、婚后感情发展: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各自对对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以此判断夫妻婚后感情变化情况。
3、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或因有家庭生活、工作影响婚姻关系,或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家庭暴力等。以此对应夫妻感情基础和婚后感情变化进行判决,是否必须离婚。
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以此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可调解、可挽回。
宁拆一座庙,不会一桩婚。法院都会以调解为主,一般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过了六个月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只要你证明你们两个分居了半年,就能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