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退伙,是需要退的。转让费实际上是双方在合伙经营中的投入。合伙协议不同意退伙时,一般不允许退伙,因此不存在返还转让费的问题。协商同意退伙或者有退伙事由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与退伙人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出合伙企业时,公司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公司盈利:如果公司盈利,我们可以按照出资额加上年度固定回报返还退出方的股份,也可以对公司股价进行估值,返还相应的股份比例。公司是扁平化的: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可以按原股返还。公司损失:对方可以承担相应的损失。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投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出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出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的股份转让可以在合伙人之间转让,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外部转让应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准。转让后,转让方视为退出合伙企业,受让方视为加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转让费实际上是双方对合伙经营的投入,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退伙情况下,一般是不允许退伙的,所以也不存在退转让费的问题。如果经协商同意退伙或确有理由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上述解释仅为律师依据您提出问题做的初步答复,不能视为律师的最终意见,当事人据此处理法律问题与律师无关,建议提供详细材料与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