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如果有学生受到老师殴打,受侵害学生可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老师打伤学生触犯的是刑法或治安处罚法,具体的条款要根据伤情的程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