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财产保全中,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实施了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如果这种...

2024-11-28 02:57:1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实施了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此种情形,属于人民法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错误发生在申请人这方,法院无过错且申请人没提供担保也无赔偿能力,那么被申请人的损失怎么办?】
上述情况不会发生。因为:法定诉讼保全有2种情形:1.依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2、人民法院依职权;即:要么是人民法院保全错误,要么是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因为“法院无过错”,且保全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不存在“申请人没提供担保也无赔偿能力,那么被申请人的损失怎么办?”的问题。所以,该问题是悖论。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回答2:

你的说法有矛盾,既然对方都没申请,而是法院主动保全的,那又为什么说错在申请人呢?
总之一定要把责任方弄清楚,是法院的就启动国家赔偿,是申请人的则由申请人赔偿。

回答3:

如果法院以职权实施了财产保全而不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一般是案件很明朗,因为法院可不想承担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所以在实际保全时,法院肯定会让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不过担保的形式可以多样,或现金或房产或车。

这几年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也逐渐在个别法院认可了,这个最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