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是从被抓那天算起?还是从进拘留所算起?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也就是说,传唤、拘传虽然相对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在24小时内为合法。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综上所述,刑期应当从宣告拘留、逮捕或其它强制措施时算起。
是从你被羁押之日起算的,简单来说,就是你被抓获之日起算的。
如果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先期拘留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抵消刑期一日,这是法律规定的。
从进拘留所时,就属于羁押,可以折抵刑期,拘留一日,抵消一日。
从法官宣判,法官的大锤一落就开始了解。
从被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