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点来讲,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如下:
既然你已经说了所欠的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那解决此问题还要看两点:
1、夫妻双方财产所有制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
如果是约定的,则双方各自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2、第三人是否知晓夫妻双方的约定协议?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双方的约定财产协议,则他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债务;(除非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协议,但这个有点困难)
所以实际点的做法就是夫妻中不知情的另一方向法院证明:1、所欠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 2、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存在约定财产协议 3、有约定协议的存在
附:不知情的一方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债权人),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第三人确实不知道,不知情的一方也应支付债务,完后再向夫妻另一方追偿。
一般来说,婚后一方欠下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两人共同偿还。除非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首先推定为夫妻债务,除非证明债权人知悉是个人名义所借或债务人明确表明是个人名义借债。但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知情一方承担债务后可向借债一方追偿。
双方内部协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共同承担债务,内部如何分担自己协商。
这要看具体证据,原则上可争取要求由对方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