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自己不出庭吗?

2024-11-05 09: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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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但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

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的代理必须有案件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有效。代理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是无效的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实践中,对委托代理手续的代理权限范围写法有各种各样,很不规范,如有的只笼统写诉讼代理或程序代理,或者是实体代理,也有写一般诉讼代理或是特别授权代理,实际上,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是什么内容,谁也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解释和规定。很少有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具体的代理事项和内容,这使法官很不好分辨和把握。

  另一个方面,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后,当事人还要不要出庭的问题,各地法院做法和法官的看法也不一样。有的认为,只要案件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出庭了,当事人出不出庭无所谓,也不追究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有的做法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没有写明特别授权内容的(即没有实体代理的),要求当事人也要出庭。案件当事人办理了特别授权委托内容的(即实体代理的),代理人出庭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有的做法是不管当事人如何委托了代理人,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的情形以外,都要到庭参加法庭的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