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因此,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去派出所查案卷或者参与调查取证。
实践中律师不需要这么做的 ,律师会到检察院或者法院会直接阅卷。
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