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离婚率有很大的提高。未成年子女成为离婚家庭中最大的受害者,单亲家庭不能给其未成年子女必要的关心爱护,缺乏对他们的监管教育,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因而导致这一群体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离异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计划生育使现代家庭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对子女的疼爱是这是天理人伦人之常情。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阻挠或不配合的原因不能看望自己的亲生子女,对其是精神折磨,其想念子女、希望享受天伦之乐的正常情感不能得到慰藉,自然会激化离婚夫妻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有关探望权的纠纷出现,因立法滞后导致法院处理时缺乏统一的规范。基于以上原因,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看望子女抚慰亲情的同时履行其对子女的教育培养的义务实属必要。据此,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时,增加了探望权具体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看望自己的子女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早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我国学术界对这一内容的权利称之为探视权。但“探视”这一词语缺乏中性,所以在对婚姻法的修订中使用了“探望权”来表达这一内容。③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对探望权的规定,从立法上说是对我国民法体系中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探望权是相对于直接抚养权而出现的。孩子是探望的对象,当然不可能是探望权的主体。
第一个问题回答如下:
中国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再婚姻法上的探望权其实是一个身份权利,为了帮张当事人 的这种身份等已完全体现,所以规定了探望权,还有一点就是为了为了 孩子的成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孩子的心理,让孩子可以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探望权,的一个立法原意。
第二个问题回答如下:
探望权是相对没有和小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当事人,这是一种身份权利,小孩子从表意思上讲是不具有该权利的,但是如果将该条文做一个 扩大解释的话,这个主体是包括小孩子本人的。但是鉴于小孩子的意识形态和年龄问题,所以现时就没有考虑小孩子作为该民事主体。
中国内地法律以往并无探望权的概念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采用了“探望权”概念,并设立了探望权制度。这对于从制度上保障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相互关系的持续发展,保证未成年儿童的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较大损害,都是极为有益的。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婚姻法发展进程中的一大进步。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我国《婚姻法》(2001)吸收了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在解决离婚后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实现上的成功法律经验。
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父母不仅应当继续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必须继续保持与儿童的有益交往。这是探望权存在的法律基础。
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探望权是相对于直接抚养权而出现的。孩子是探望的对象,当然不可能是探望权的主体。
楼上回答有误
探望权是为了让孩子更好的成长,司法解释,探望权是相互的,孩子也可探望父母!
血浓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