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公司调到总部,还需要试用期吗?

2024-11-29 17: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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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分公司调到总部,需不需要试用期要根据你与该公司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有没有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那就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回答2:

如果正如你表述的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公司法》应该是子公司不是分公司。
子公司与总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总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罢了。所以你在子公司经历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再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重新计算试用期。

回答3: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规定,可知,非因个人原因被调入总部工作,您在分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在总部的工作年限,这样,你调到总部以后,就不应该重新开始试用期了。更详细情况,欢迎电话咨询

回答4:

不用吧

回答5:

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