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时,按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帐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价内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此等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公司应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DR:银行存款
CR: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