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东省为例:
一、办理《山东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一)申请
申请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到当地公安消防分局领取并填写《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其余两份分别由当地公安消防分局和企业存档。
(二)审核
1、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具备生产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核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2、申请企业依据《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样品试制、编制产品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检测及鉴定。
3、企业申请产品检测时,由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出具《消防产品封样委托通知书》、检测介绍信,所在地公安消防分局封样并填写《消防产品封样清单》,产品送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产品鉴定:
A、对需要专家评议或会议鉴定的消防产品;
a、申请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分局领取并填写《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并准备以下鉴定材料: 鉴定大纲 试制总结报告 技术工作报告 标准化审查报告 质量分析报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生产条件和工艺审查报告 产品标准 检验报告 设计文件 工艺文件 用户意见
b、当地公安消防分局按《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表》、《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结论表》,连同鉴定材料一并报送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c、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产品鉴定。
B、对需要检测鉴定的消防产品,企业将检测报告原件、当地公安消防分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表》、《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结论表》送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审查。
(三)发证
对鉴定合格的产品,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到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办理《山东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四)换证
《山东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当年有效,每年1-4月为换证时间。
1、企业持换证申请报告、原《山东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证书》、企业所在地公安消防分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表》、《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结论表》和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原件)到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申请换证。
2、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企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予以换证。
二、办理《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
(一)申请
申请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到当地公安消防分局领取并填写《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其余两份分别由当地公安消防分局和企业存档。
(二)审核
1、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具备维修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核发《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2、申请企业依据《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试维修及产品检测。 企业申请产品检测时,由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出具《消防产品封样委托通知书》、检测介绍信,所在地公安消防分局封样并填写《消防产品封样清单》,产品送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发证
申请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分局领取并填写《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持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分局《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灭火器维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结论表》,到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办理《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
(四)换证
1、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企业应在到期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2、企业持申请换证报告、原《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国家法定检测单位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公安消防分局《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灭火器维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结论表》到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申请换证。 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予以换发《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
三、消防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所生产的消防产品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申请
企业到当地公安消防分局领取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报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二)审核 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三)备案 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标准,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到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备案。
四、消防产品质量整改
对企业所生产的消防产品在型式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国家行业统检、地方监督抽查中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必须进行质量整改。
(一)质量整改
产品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或《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省消防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分别报省消防局和当地消防分局。
(二)申请复查
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填写《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整改验收复查申请表》报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同时抄报当地消防分局,验收复查申请的截止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自收到质量整改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时企业应事先予以说明,但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三)复查验收
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在接到企业验收复查申请后,会同当地消防分局组成检查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复检。体系验收结果当场通知企业,产品复检结果以检验报告的形式通知企业。复检检验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经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延期三个月进行停产整改,三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停产一年进行整改。凡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对拒不整改、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予以处罚。
五、申办《进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表》
(一)申请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申办《进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表》,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国内企业:
A、企业申请进鲁销售报告。
B、经法人代表签字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或企业介绍信(原件)。
C、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介绍信。
D、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应持有生产许可证原件。 火灾报警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并在我省设有固定维修处。其它消防产品应持有国家检测中心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省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公章)。
E、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2、国外企业:
A、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书原件(须附中文译本)。代理经销单位申请进鲁销售报告(原件)。
B、火灾报警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并在我省设有固定维修处。
C、其它产品须持有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D、产品标准(执行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不带)。
(二)审核
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进行审核。
(三)备案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进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表》。
(四)年度备案 《进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表》当年有效,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申请换发登记表。
1、企业持年度备案申请报告、原《进鲁消防产品备案登记表》、所备案的产品上年在山东省的销售去向及数量、企业所在地省级消防产品行业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年审或年度确认后的批准证书原件或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省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公章)到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办理年度备案手续。
2、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年度备案。
(五)凡在市场抽检中经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因用户反映、举报并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查实产品质量不合格、伪造证件的企业停止其销售,暂缓备案一年,并按《山东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
你去当地的消防总局询问一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