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朋友提到的方法只是法律程序方面的,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帮助,行政处罚一经作出是不可以更改的,除非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救济之后变更。但是在拘留所管理条例中有一些可以建议的地方,一般做法是:
家属写出申请报告,将需要被处罚人解决问题的紧迫性书写进去,及时提交给原处罚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并且在其拘留期限过半时原则可以请假出所,办理完后应当返回拘留所执行剩余期限。
满意么
没有用 那个
如果他不服,可以提请复议
申请暂时不执行拘留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每天200元 的保证金,可以暂不执行
感觉得找人啊,
结合你提问的具体情况,如果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07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一般过半可以交钱出来。
写报告不如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