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不是说合同还有多久到期还要算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楼主的经济补偿金分两段计算:
1.2003年5月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5个月)
2.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现在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2个月)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1个月)
4.未如公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5.合计(5+2+1)*3500=28000元.
合同是否到期,不影响补偿的金额.
你应该是工作6年3个月,补偿你7.5月工资.
而且这是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你不同意而公司强行解除,那么公司应双倍补偿你,那就是13个月工资.当然这会影响你以后的工作,而且公司还有可能让你待岗,只发最低工资.
如果是有压工资就给你工资了
合同到期一般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