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文件—核准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组织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扩展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