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手续如下: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式样
7、当地质监局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6、7除外)均一式四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在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登陆--→食品安全--→表格下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或到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并填写;
2、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填写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然后将申请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持所有申请材料(第一条要求的材料)到市局备案。白酒、化妆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局审查后,报省局备案。
5.每次备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生产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持原申请书和《委托加工备案延续申请表》(当地局领取)到市局办理延续手续。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条款标注方式见四);
3、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4、合同中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5、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四、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有两种标注方式,企业可以任选一种。第一种,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标注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种,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及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都标注时,双方的企业名称必须为同一字号,不得突出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五、存档
企业到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双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将备案材料交双方备案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存档。
扩展资料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一、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有证是指食品生产许可证):
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应为同一字号。
扩展资料:
委托加工条件: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委托加工
看一下这个规定你就明白了!你属于第二种.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你们需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然后需在质监部门的备案和相关部门进行公证。
目前已经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但是双方资质要求齐全,包括委托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受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以及原料的相关供应商资质和原料内外检验报告。还要签订委托加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