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政治方面。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指导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2)在经济方面。民族乡人民政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
(3)考研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4)拥有相对独立立法权。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不断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一亿多,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多数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任务,不仅关系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