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且问题比较严重的,会被开除公职。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这个问题存在情节、认错态度、用人单位(组织)对待取向、造成社会负影响程度等因素的取决。要是情节较轻属于生活作风问题,可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严重者或造成社会负影响大的可以开除。但是,法律意强的领导一般不会采取开除(开除时必须作到有法可依)方式,会予以辞退(适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或动员本人辞职的办法。如果只是存在男女间的生活作风问题(不是包养情)采用开除方式,明显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易引发异议。
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不严重没事
严重(影响大或者有举报)会有警告处分
影响再严重就会很惨
记过处分
不过开除的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