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 - 个人所得税涉及捐赠问题

2024-11-30 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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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甲实际获得的报酬为33280
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准予扣除的金额
60000×30%=18000
应税所得额。
60000-18000=42000
应纳个人所得税
42000×(1-20%)×20%=6720
甲实际获得的报酬
60000-20000-6720=3328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税率:20%5.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人额-800).×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回答2:


  1. 接受捐赠算营业外收入

  2. 因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且不超过发生额的60%。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是:营业收入的15%。超过15%的部分可以转到下一年度扣除。

  3. 0.3万的运杂费进成本了,就在全年那1000万的成本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