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每个村如何完成乡统筹费的收缴,收缴的标准和办法,应当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提留的收缴数量、收缴办法以及用途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民会议可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并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及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及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土地补偿费等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委会在决定兴办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经费筹集方案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多数群众赞成的事情可以办,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办;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各种承包方案,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为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此外,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