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中只是拘留妨碍执行的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能力,没有妨碍执行行为的,不适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
拘留是执行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应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法院遇到该中情况,一会终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
拘留只是措施,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财产,拘留不管用,如果当事人隐瞒财产就管用。
不能,执行的对象是财产,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