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起诉前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的!如果该协议书是公证过或者委托律师写的,并且你们双方都是支持的,那么肯定有效。如果是双方自己写的,这种协议一旦有一方反悔就是无效的了!您可以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前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约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需求诉讼离婚,或是商定到法院诉讼离婚,而在起诉前达成的协议。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司法的公信力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作为法官应正视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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