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