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报告里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征信信息来源
征信机构从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采集信息,具体来说,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以下两类机构:
1、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化的提供信贷业务的机构。
2、其他机构。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机构。
此外,上述部分机构还提供个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由个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给这些机构的。
要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信息的原因
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操作员、查询原因和当年互联网查询次数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用户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
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用户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用户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用户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
说明用户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用户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用户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查询机构质询,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常见问题解答
没有。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机构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提供单位审核认可后,征信机构可以缩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报告里是没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公积金缴存记录需要到公积金中心查询办理。
公积金贷款记录会被记录在征信报告里面,征信报告里面会记录个人所有的贷款还款记录。
征信报告记录的贷款还款种类有以下几种:
个人信用卡透支额度交还款记录;
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及还款记录,如公积金贷款、社保贷款、保单贷款等;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车抵押等还款记录;
个人按揭的房、车的还款记录;
个人交通牡丹卡的违章罚款记录,刷卡加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