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具体规定你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这几个文件。里面详细解析了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过程。
我注意到你的“矛盾”,但实质上,你是没有理解透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的方法。我们平常说“门当户对”,当不含税与含税收入进行转换的时候,对应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也讲究一个“门当户对”。下面我列示含税与不含税的税率表,为节省笔墨,我对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采用数学上常用的区间表示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表一)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0,500] 5% 0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表二)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0,475] 5% 0
2 (475,1825] 10% 25
3 (1825,4375] 15% 125
4 (4375,16375] 20% 375
5 (16375,31375] 25% 1375
6 (31375,45375] 30% 3375
7 (45375,58375] 35% 6375
8 (58375,70375] 40% 10375
9 (70375,+∞) 45% 15375
针对你的问题,应对奖金22800元(不含税)作如下处理:
一、正推:
确定不含税收入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请你注意:这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不含税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2800÷12=1900;
查上表不含税税率表,知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换算成含税收入:
(22800-125)÷(1-15%)≈26676.47元;
再用含税收入除12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请你注意:这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含税对应的税率的速算扣除数):
26676.47÷12=2223.04;
查上表含税税率表,知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故你的22800元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26676.47×15%-125≈3876.47元。
二、为验证我方法的正确性,依你的想法,反推:
将上述税额并入不含税的收入22800元中,得含税收入:
3876.47+22800=26676.47元;
将含税收入除以12确定税率(注意:是含税时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6676.47÷12≈2223.04元;
查上述含税税率表,知对应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故此时含税收入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26676.47×15%-125≈3876.47元。
由此可见,正反计算,税额都是一样的结果。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计算过程分析:
含税收入=(22800-125)÷(1-15%)=26676.47(元)
26676.47/12=2223.04,税率15%,速算扣除125
应纳税=26676.47*15%-125=3876.47
税后=22800.
你的计算是错误的,按文件国税发[2005]9号: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供参考。
一、通过不含税收入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1.22800/12=1900,查不含税级距,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2.设含税收入为X,则有X*15%-125+22800=X,解出X=26676.47
3.应缴个人所得税26676.47-22800=3876.47
二、通过含税收入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676.47/12=2223.04,查含税级距,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2.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26676.47*15%-125=3876.47
结论:两种方法结果是一样的
问题关键:查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有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