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初始确认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如果是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对价,公允高于账面会产生营业外收入。
权益法,第一步同上,但第二步,如果对价的公允价值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份额,还需再确认一个营业外收入。
成本转权益,属会计政策变更,要调的是公允价值小于份额的营业外收入,即权益法的第二步。
举个例子,甲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乙企业,取得其30%的股权,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00万,甲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公允价值100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营业外收入 200—由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产生的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营业外收入 200—是被投资方做出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因
而流入投资企业,成本法改权益法时,追述
调整的是该部分。
我想你是把两个实质不同的“营业外收入”搞混了,如果甲企业是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话,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就会是“投资收益”了。
成本法转权益法还要区分是持股比例上升导致成本法转权益法,还是由于持股比例下降从成本法转到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