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2025-01-24 14: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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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注: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2:

认证期限-------从开票日期起180天内
抵扣期限-------认证当月必须抵扣,如:7月认证的,在7月的申报时必须进行抵扣,7月申报期  是8月1------15日。

如果纳税人:2010年1月份认证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申报时,但纳税人一定要正确理解。对于这个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应注意文中“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并在次月(2月)的15日内申报抵扣。如,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应将2010年1月份认证的发票填入1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抵扣。个别纳税人理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这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相同。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就会引起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是2010年2月1日——15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中这么处理就大错特错了。《通知》第二条规定。”需注意事项,即本月认证下月抵扣《通知》第一条规定

回答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4:

+√信; duk283 正规的发票,可在税局认证。
6.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不能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