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不叫保释,叫取保候审,香港才叫保释。取保候审申请书,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进行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两方面,重点是阐述后者。申请以后具体由办案机关审查,办案机关会在三个内告知审查结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看守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