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劳动者不应直接走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通过书信方式通知;
应以通知到用人单位起,30天后可以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收到书面离职通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立即办理离职。
至于说,怎么能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收到离职通知书,可以通过电话询问,或同事代交等方式。
但无论如何,直接走人还是不行的,你至少要回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
还有,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保费用也应通过劳动仲裁,让企业补交的。可以凭借劳动合同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局(电话12333)去投诉。
还有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要追偿,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47,48,87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不可以,要等对方通知才可以走人,单方面的都违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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