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测体系的人员是由监测领导小组、专(兼)职ADR监测员、医生、药师、护士组成。ADR监测网络的各组成部分,各司其职,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积极配合,使得ADR监测报告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报告的原则:可疑即报!可再次强调“可疑即报”的原则,应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而非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的程序、时限
(1)报告程序: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即基层单位(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发现的可疑不良反应病例均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所在行政区域的要求报告省级ADR监测中心;省级ADR监测中心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后上报国家ADR监测中心;国家ADR监测中心按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ADR,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报告时限:①一般病例逐级、定期报告,应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报工作。②发现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③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书面、电子文本、传真等)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ADR监测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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