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时主要还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没有确切的标准。但依我的经验,一般情况下,只要非法取证的行为不涉嫌重大违法,法官不会排除非法证据,除非法官非常较真,或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案件,或受理法院为中院高院。尽管如此,如果该证据不是关键证据,那还是不要用的好。
如果是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此法条的主体是公诉方,但实践中,该法律规则也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但被告方还是不要使用非法证据,法官一般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