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每年有大约16万对夫妇办理离婚,成为欧洲之最。
一般人认为,据于中国传统观念,离婚在华人社会中是比较罕见的,但这下是和事实不符合。多年来,社会对离婚的看法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禁忌,而是视离婚为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很明显,华人已经接受了离婚将会是夫妻婚姻破裂无法挽救,所选择的最后一条路。
我们只能在此简单探讨办理离婚的正确手续,并且回答有关离婚的一些问题。
通常办法离婚手续一般将会涉及到有三个法律方面,分别是离婚本身手续,双方财产问,而最重要的涉及子女的安排。三个方面必须分别处理。
离婚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必须已经结婚超过一年,一般人认为他们必须居留在英国才可在英国办理离婚。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妇其中一方居住英国就可以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当然最好是办理离婚的双方都在英国,双方对于文件的处理比较快,那么会加快办理离婚时间。非英国公民或其他国籍人士希望在英国办理离婚手续,申请离婚时,其中一方必须符合在英国居住。
离婚手续本身是最终获得法庭批准的“法定离婚书”,同时并宣告该婚姻关系已经结束。离婚后双方可以再婚。
假设离婚没有争议,简单的程式是,夫妇其中一方应该主动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提出申请人称为“请愿人”,通常申请人是指律师处理向法庭提出诉讼,对方称为“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承认“请愿人”所告属实,那么离婚将不会太复杂,预计双方可以大约在4个月办妥离婚手续。
但是,如果“被告人”否认“请愿人”所告非属实而选择辩护,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是极度困难替自己进行辩护的,那么他需要找到替自己辩护的律师对对方的诉讼辩护。
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法院会反对离婚案件。况且,举例来说,若一方想离婚,但另一方并不同意,若法院否决此离婚案件,到头来变成一个不想离婚却还是得跟一个想离婚的人在一起,何苦呢?因此,最好还是再仔细思考后,再决定是否离婚,因为很可能是浪费时间与许多费用。
财产分配
如果离婚手续涉及经济财产纠纷,财产纠纷超越了情感,这将会是很痛苦的过程,这往往亦是离婚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离婚需要时间有可能是几个月甚至可能要超过一年才能完成。
如果离婚手续涉及重大财产纠纷,建议夫妇双方必须寻求专业意见,即使是看似双方能够和睦解决问题,但最好是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资讯,确实双方在作出最后协议前,了解双方应有的权益。
对于离婚手续里,解决财产分配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财产分配协议书,清楚注明双方财产多少,财产打算如何分配等等。这是双方同意的安排,这固然必须经法院批准,日后任何一方都很难要求更改或有其他要求的可能性。
最好是征求法律专业意见,并委托律师将所有财产安排注明在“法庭法定同意书”里面。
当一对夫妻办理离婚,法院往往就双方财产进行分配,在某种意义上,看似对双方将会是最公平的,例如其中一方所拥有的房屋,亦有可能被强制转到对方名下,甚至夫妻双方联名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物业,已及他们所居住的家庭居所,养老金亦有可能作出这样的分配。
法律上对于一些未婚夫妻的安排是完全不同的,重要的是要了解,只有离婚,法庭才有权对夫妇的财产进行判决。
有争议性的离婚往往耽误很长时间,而且双方可能需要负担非常昂贵的诉讼费用,如果事件发展到这个地步,法庭将会要求他们出庭,并且提供相关证据,诉讼期间,双方都会有精神压力,无可避免地,双方关系将会更加紧张。此外,败诉一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的诉讼费用。
子女安排
对于有子女的离婚手续,涉及事项往往跟子女有关,例如“谁是子女的监护人”“谁将会与子女同住”“如果监护人缺席如何安排?”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双方的洽商所达成的协定往往是对子女是最好的。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或18岁以下而仍在读书的儿童的利益安排,将会是法庭最先考虑的。
法庭新裁决
在最近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中裁定,妇女在最终“法庭法定协议书”里面有权争取更多的利益。尤其是那些丈夫有高收入的,法庭认为是因为夫妇双方早期共同努力的成果。当初妻子放弃她的事业,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以丈夫才可以无忧虑地工作,丈夫才可以获得现时的高薪,所以妻子将有权在“法庭法定同意书”外获得更多的利益要求。这项离婚法律是近二十年最重要的判决,法庭裁定就算短期婚姻的妻子,在婚姻爆裂后将有权拥有百分之五十的财产分配。
法庭这项明确界定的判决内容,将会协助更多的家庭,正确地寻找专业的法律咨询,以更快的速度及更低的成本,公正地解决离婚问题。
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颁布的《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中。1996年7月,英国颁布了《家庭法》(the Family Law. Act,FLA1996),该法取得了英国国王的认可,其中许多内容,取代了MCA1973《婚姻诉讼法》中的很多规定,该法已于1999年1月正式生效。
从MCA1973到FLA1996,英国的离婚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革。为了降低离婚率,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英国已趋向“限制离婚”的立法方向。
1973年,英国颁布的《婚姻诉讼法》只规定了五种离婚理由,包括:1、通奸且无法忍受。2、行为。3、遗弃。4、分居两年并同意。5、分居达五年。到了1996年的《家庭法》则进一步规定了离婚的基本原则,包括:(1)维护婚姻制度。(2)鼓励婚姻破裂的双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无论是依靠婚姻咨询的帮助或其它,以挽救婚姻。(3)已无可挽回的婚姻并已被要求解除的应予解除,但应注意:将婚姻双方及受影响的子女的痛苦减至最少;处理问题应秉持在任何可能情况下维持双方和受影响的子女之间的继续的友好的关系;解除婚姻的程序中不会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防止或减少一方或子女遭受来自另一方暴力的威胁等。
对比两部法律均明显体现“离婚慎重”的价值取向,FLA1996中还人本性的规定了离婚时,应将婚姻双方及受影响的子女的痛苦减至最少、维持双方和受影响的子女之间的继续的友好关系等。由此可见,英国离婚法律制度始终贯彻着两个原则:离婚慎重和在离婚时重点保护弱者一方和子女利益。
应该都是查不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