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守并充分利用WTO各项规则,创新我国关税制度 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关税制度已显现出它的不足和严重缺陷。我们认为,应在WTO有关原则和协议允许范围内,规范、完善和创新现行的关税制度,使其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相适应。 (一) 在关税减让的同时合理安排关税税率结构 1,公式中V表示在自由贸易时的每单位附加值, 表示在征收关税后的每单位附加值。例如,在自由贸易情况下,某商品价格为100元,其中50元为进口投入,50元为国内附加价值。如果对该商品进口征收20%的关税,对其投入免税,商品价格上升为120元,保护关税使国内价值增加到70元=120元,50元,这时对该商品的有效保护率ERP=(70元,50元)/50元=40%.如果对该商品进口投入也征收10%的关税,这时ERP=[100(1+20%),50(1+10%),50]/50=30%.如果对该商品投入征收30%的关税,ERP=10%.可见,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其投入原材料的名义税率时,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税率;反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小于名义税率,甚至有可能出现负有效保护率。由于税率结构的上述特点,使大多数产业的有效保护率大大超过了名义税率。按照有效保护理论 ,合理的关税结构应该是最终产品关税税率最高 ,中间产品次之 ,原材料关税最低或免关税。我国在降低关税时 ,应该遵循有效保护率理论 ,在关税总体水平下降的同时 ,从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继续降低投入品和一部分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对制成品也将根据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状况实行不同的合理税率,从而形成投入品、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由低到高的梯形的关税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 (二)按照非歧视原则,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 在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的基础上,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解决因关税大量减免税所造成的腐蚀税基现象。在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产品进口不进入这些地点的,应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再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即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工贸易。因此,我国的关税制度将由原来的“高税率、多减免、窄税基、低征收”,朝着“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实征收”的方向逐步转化,这样关税收入规模不仅不会降低,调控功能不仅不会弱化,而且会有实质性的增强。 (三)充分重视征收特别关税的作用,制定公布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法 虽然关税是WTO体制下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 ,但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 ,正常的最惠国税的保护作用逐渐减弱,竞争更为剧烈。通过征收特别关税可以加大对倾销和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国内产业。当前,我国政府应主动地运用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通过征收特别关税,保护我国产业不受倾销、补贴行为的损害,增强关税的保护能力。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国民经济加快融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关税作为各国调节、控制对外贸易和经济联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一直是WTO多边谈判的核心。我国“入世”后,既要遵守WTO在关税方面的各项规定,又要充分利用WTO所赋予的诸如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等权利,以提高国内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使国民经济在较高速度和较好效益的轨道上运行。 一、WTO与关税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各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因此,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的基本原则必然是非歧视、透明、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而这些原则体现在关税制度方面主要有: 1.关税减让。(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大幅度削减关税是WTO的基本宗旨之一,并且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2)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可见,关税减让的实质是在遵守互惠互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关税税率的降低,并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 2.关税成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税通过调节进口商品价格来间接地达到调节和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间接性。进口关税税率一般是根据产品类别而确定的,对于某种进口产品,无论来自哪个国家和地区,在同一时期内,都适用一个相同的关税税率,而且税率都是公开的,征收过程也是完全透明的,加上税率一旦确定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将保持不变,因此关税具有非歧视性、公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所以,WTO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手段。 3.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是指某一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障本国经济发展而针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 4.实行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出于向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海关估价的不合理会削弱甚至抵消关税减让的成果,所以WTO强调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实行以成交价格(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的海关估价体系。此外,根据透明度原则,有关进口国应将其普遍适用的,涉及海关估价方面的法律、规章、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予以公布,以便各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了解。
二、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制度面临的挑战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2002年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左右,税目调整范围涉及5 300多个,占总体税目比重的73%;2003年总体关税将减至11.3%;2004年减至10.5%;到2005年削减至10%,税率高于25%的税目将比现在减少50%;税级之间的差别明显趋于平缓;98%的税目达到承诺的约束水平。工业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3%降至2005年的9.3%,其中进口汽车关税由2001年的75%左右降到2006年7月1日的25%左右,非关税措施中的汽车进口配额许可证将于2005年取消。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9.9%降至2005年的15.5%.中国加入WTO后,国外的产品将由于关税降低进一步挤占国内的市场,我国的农业、汽车业、家电业、医药业和化工业等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在实行高关税政策的同时,过多、过宽、过滥地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形成我国关税名义税率偏高,优惠多,税基窄,实际税率很低的不合理现象。1992年至1999年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依次为43.20%、39.90%、35.90%、35.90%、23.00%、17.00%、17.00%、16.70%,但实际税率却很低,分别为4.79%、4.28%、3.33%、2.70%、2.50%、2.70%、2.70%、4.00%.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是因为首先在大量的关税减免税政策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来料加工免征关税政策。我国对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其次,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大部分是由10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并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符。再者前几年用得较多的还有对不同对象所批准的临时减免税措施。关税的优惠政策过多,实际税负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公平竞争,严重侵蚀了税基,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律。 ——我国海关制度有对外公开的海关法、关税条例,还有不对外公布的如规范性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比正式发表的法律规章制度多,这离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确立了与WTO相适应的新的海关估价制度,从根本原则上确立了国际通行的WTO要求的以“成交价格”为基准的完税价格确立体系。但具体实施细则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不相符的条款和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武断、虚构、任意估价、暗箱操作的现象。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国内进口商的守法程度远未达到WTO所要求的“诚信”标准,伪报、瞒报价格和低报价格等违法事情时有发生,偷逃税情况严重,直接影响到我国财政收入十分重要和主要来源之一的关税收入。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议后,海关税收会有不同程度的减收,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据世界海关组织统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海关税收平均每年约减少4~5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加入WTO后,海关反价格瞒骗的斗争将十分严峻。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而我国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缺乏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协调机制和政府对这类诉讼的主动出面支持,因而相对较少的动用这种手段来有效地保护相关产业。我国现在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只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从1997年到现在,我国只有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最终裁决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
(四)完善海关估价办法,建立新的海关估价机制 海关估价既不能变成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也不能使“成交价格”成为伪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款的借口。为此,应清理和废除不符合WTO规定的旧文件、内部文件,按照是否符合世贸组织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对外的各种承诺来修订完善关于估价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新的海关估价法规体系,规范海关立法、执法行为,提高统一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同时还要采取多项措施,将反价格瞒骗的防线前推后移。“前推”是指海关税收职能部门在进口货物申报前主动对商品的完税价格、税则归类、原产地等展开调研,强化税收源头控制;“后移”是指征管职能部门在进口货物放行以后,利用税收监控和后续稽查等手段,发现遗漏,及时补征税款。试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制度,做好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更准确更主动地掌握进口商品的价格。建立反价格瞒骗协调配合机制,开展反价格瞒骗专项调查和常规价格稽查。加强估价理论、估价技术特别是反瞒骗技术及其相关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一线海关人员的税收征管能力。努力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向全社会公开估价法律制度、工作程序,明确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估价法律法规的透明度,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 (五)改进和完善出口退(免)税机制 出口退(免)税是各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则,它虽不属于关税法规范围,但和一个国家的关税政策密切相关。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对出口货物实行了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零税率”制度,即对在出口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给予退税或免税。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为17%、15%、13%、5%四个档次。我国加入WTO后,出口退税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上的作用越来越大。适应国际市场变化和出口商品结构调整需要,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出口退(免)税档次,为多数企业提供一些个性化服务,使出口退(免)税机制更加灵活、畅通,有利于加快国内企业走入国际化的步伐。 (六)加快关税人才培养 大力提高海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加强关税建设,提高关税征管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战略高度重视关税管理人才的培养。当前应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研究WTO的有关协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熟悉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了解我国法律法规、把握专业知识,具有较好外语水平并了解其他国家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新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