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型法第382条第二款第三款内容

2024-12-01 11: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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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款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