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l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 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 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我国, 从刚刚出生到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 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比如,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47条中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中确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我国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用了“未成年人”一词,更加肯定了未成年人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地位。 “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不同的语境下对它的界定是不同的,它在年龄上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众多专家曾对青少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年龄的人发生过争论,有的确定为25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0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5岁以下,有的认为应该确定为6---25岁。这种争论导致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人们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必然导致对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所占比重统计结果的差异,以至有的统计提到青少年犯罪占到整个犯罪数量的70%,有的则说远远低于此标准。青少年的年龄到底应该怎样确定,社会学家可以长期争论下去,但是这种争论和差异不应在法学概念中出现。因此 “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就不适合在法学定义中使用。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公约中所指的儿童(child)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儿童的概念却不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而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比如妇联系统认为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孩子;《刑法》中猥亵儿童罪中脓“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在我们一般的语境下,儿童是与父母、妇女、老年人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被认为是比青少年年龄更小的一个年龄层次的群体,但具体界限却很不明确。所以,它也是一个易造成混淆和争议的概念,在我国不适合作为法律概念来使用。
我国发展心理学界一般把青少年期界定为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这一发展阶段,相当于中学教育阶段(2002)。其中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这一阶段称为少年期,又称青春期;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称为青年初期(1995)。而西方大多数发展心理学家对青少年期的界定更为宽泛一些,认为青少年期是指从青春发育期开始直至完成大学学业这一发展阶段,即十一二岁至二十一二岁,这大致相当于人生整个发展历程中的第二个十年。
我国发展心理学界一般把青少年期界定为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这一发展阶段,相当于中学教育阶段(林崇德,2002)。
其中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这一阶段称为少年期,又称青春期;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称为青年初期(林崇德,1995)。
而西方大多数发展心理学家对青少年期的界定更为宽泛一些,认为青少年期是指从青春发育期开始直至完成大学学业这一发展阶段,即十一二岁至二十一二岁,这大致相当于人生整个发展历程中的第二个十年。
我国发展心理学界一般把青少年期界定为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这一发展阶段,相当于中学教育阶段(林崇德,2002)。其中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这一阶段称为少年期,又称青春期;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称为青年初期(林崇德,1995)。而西方大多数发展心理学家对青少年期的界定更为宽泛一些,认为青少年期是指从青春发育期开始直至完成大学学业这一发展阶段,即十一二岁至二十一二岁,这大致相当于人生整个发展历程中的第二个十年。(Cole&Cole,1996;Santeock,2001;Sternberg,1999)
参考资料:《青少年发展心理学》张文新 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