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你说你是违反了单位的一些相关规定单位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根据上述条款,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单位于你合同到期后一年月内没跟你续签合同,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从08年12月11日到2月期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你虽然不能拿到补偿金,但是从上次合同到期后到解除合同这段时间,属于无合同状态,单位应当从上次到期一个月后开始支付你双倍工资,实际应当再付你二到三个月左右的工资。
另外,即使是到期,单位也得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补偿金,实际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
二项加起来,和全部工龄的补偿金从金额上也差不多了。
当然,单位解除合同的这种做法没有太多的问题,基本合法。如果在去年11月到期后就和你终止,只需要给你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现在由于中间没签合同,你可以多得到一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如此做法肯定是违法行为.因为自08年11月合同期满起未及时与你续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需自08年12月份起支付你双倍工资,当然,你提出因单位未及时签订合同而辞职,单位还需要支付你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你可以拿到补偿金,估计得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吧.
能拿到。
没有正当理由不续签合同的要支付给职工补偿金…………很繁琐,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反映情况。
注意留好你在这个工厂工作的一切证据
<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